加拿大原为印第安人与因纽特人居住地。16 世纪沦为法、英殖民地,后又被法割让给英国。1867年,英将加拿大省、新不伦瑞克省和诺瓦斯科舍省合并为一个联邦,成为英国最早的自治领。此后,其它省也陆续加入联邦。1911年2月22日 加拿大议会决定在英帝国范围内保持联邦制度。1926年,英国承认加的“平等地位”,加始获外交独立权。1931年,成为英联邦成员国,其议会也获得了同英议会平等的立法权,但仍无修宪权。1982年,英国女王签署《加拿大宪法法案》,加议会获得立宪、修宪的全部权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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