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政府的官僚机构,在洪武初年仍沿袭元朝的制度。
1380年2月17日(明洪武十三年正月十一日),朱元璋借清除丞相胡惟庸之机,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,将中书省和丞相的权力分属给六部,相对提高了六部的职权和地位,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。相权、君权合一,加强了中共集权。六部以外,中央还设立了都察院,专管监察检举,它的长官称左、右都御史,为皇帝的“耳目风纪之司”。都察院的官员监察御史和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察各邀。他们可以“大事奏裁,小事立断”。中央还设立大理寺,负责司法案件的复审,与刑部、都察院合称“三法司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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