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6年5月12日,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《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议》,决定撤销重工业部、第三机械工业部、地方工业部;决定设立国家经济委员会、国家技术委员会、冶金工业部、化学工业部、建筑材料工业部、电机制造工业部、食品工业部、水产部、农垦部、森林工业部、城市建设部、城市服务部;批准撤销城市建设总局,设立物资供应总局和专家局,并将原专家工作局改名为外国专家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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