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48年12月22日,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发布约法八章:一、保护各城市人民的生命财产;二、保护民族工业商业;三、没收官僚资本;四、保护学校、医院、文化教育机关、体育场所及其它一切公共设施,任何人不得破坏;五、原属国民党省、市、县各级政府机关官员、警察人员、区镇乡保甲人员,凡不持枪抵抗,不阴谋破坏者,本军一律不俘虏和逮捕;六、为确保城市治安、安定社会秩序,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本军部队及警备司令部或公安局投诚报到;七、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;八、无论在本军进城前和进城后,城内一切市民及各界人士,均需共同负责,维护社会秩序,免遭破坏。凡保护有功者奖,阴谋破坏者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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