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66年12月9日,中共中央发布《关于抓革命、促生产的十条规定(草案)》。主要内容是:
一、文化大革命就是为了促进人的思想革命带动生产发展。
二、由群众选出能够代表自己的文化革命小组、文化革命委员会或文化革命代表会议,让群众在文化大革命中自己教育自己,自己解放自己。
三、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,除了每周一次讨论生产问题以外,都由群众自己商量安排,进行文化大革命。
四、坚持八小时工作制,遵守劳动纪律,完成生产定额。
五、保证产品的质量,力求高质量。
六、由工人群众认真讨论,健全或者改造领导生产的班子。
七、有问题要在本单位协商解决,必要的时候,工人群众可派少数代表到上级机关反映,特别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派少数代表来京反映,不要大批离开厂矿。
八、在文化大革命中,不许厂矿领导因为群众提出批评,揭露事实,而实行打击报复,不准因此克扣工资,不许开除。对被打成“反革命”的革命工人,必须平反。
九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,工人群众在文化革命中有建立革命组织的权利。群众之间、工人组织之间,彼此有意见,要坚持文斗,不要武斗。
十、各单位工人群众之间、工人群众组织之间,可以在业余时间,在本市进行革命串联。学校可以有计划地到厂矿,在工人业余时间进行革命串联。工人也可以派代表到本市学校进行革命串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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