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1年12月6日,中央纪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党委常委、政府常务副主席刘知炳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,中央纪委决定,并报经党中央批准,给予刘知炳开除党籍处分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其依法逮捕。
经查,刘知炳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是:
一、利用职权,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牟利,收受朱某某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约83.2万元。1992年,刘知炳应柳州某公司经理朱某某请求,通过柳州市财政局违反规定为该公司贷款提供担保。1997年,刘知炳出面干预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走私230吨白板纸一案的处理,该公司逃避税款69万余元。朱某某为感谢刘知炳,先后送给刘及其妻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、8万港元、1.8万美元。1993年至1999年,刘知炳应柳州市某厂长张某某的要求,违反规定为该厂减免电费2000余万元,帮助张做生意的女儿争取到政府补贴90万元等。由此,刘先后收受张某某所送贿赂人民币17万元、2000美元。刘知炳为王某等3人解决任职提拔等问题,其妻子收受对方所送贿赂款人民币11万元、1.3万港元。
二、利用职权,干扰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女儿的案件调查。1994年至1999年,刘知炳在其女儿刘芳(现已判刑)因参与柳州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案被司法机关调查期间,多次为其开脱,干扰司法机关办案,支持其隐瞒事实,暗示其对抗调查。
三、刘知炳道德败坏,长期与有夫之妇李某某通奸,造成不良影响。
此外,刘知炳还有收受礼金等错误。
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,刘知炳身为高级领导干部,利用职权,收受贿赂、礼金;支持涉嫌犯罪女儿对抗调查,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;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等,情节严重,影响恶劣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经党中央批准,决定给予刘知炳开除党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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