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46年7月16日,美国第79届国会通过了第512号法案,授权总统“将溢出美国政府海军需要的若干海军舰艇及浮坞,无偿转让于中华民国政府”。其目的“乃为协助中国政府警卫其沿海及内地领水,保障并改善其领水的船运安全”。
根据这个法案的原提案人美国前海军部长福莱斯特建议,美国得将护航驱逐舰级的剩余船舰271艘拨让中国。并派遣海军顾问团协助中国训练海军。此项经过参、众两院通过的法案授权总统,最多以美舰271艘供给中国,另加水上船坞及其他必要器材。
这批舰船包括流动船坞2艘、修理船2艘、驱逐巡逻舰2艘、扫雷舰24艘、驱潜舰28艘、登陆艇193艘、油船3艘、调查艇3艘、摩托炮艇6艘、轻型渡船6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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