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90年11月29日——日本召开第一届帝国会议。同日,《大日本帝国宪法》正式实施。
《大日本帝国宪法》是日本基于近代君主立宪而制定的首部宪法,公布于1889年(明治22年)2月11日,并于1890年(明治23年)11月29日施行。很多情况下,该部宪法也被称作“明治宪法”或“帝国宪法”。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,也经常被称作“旧宪法”。
在亚洲诸国中,该部宪法的历史仅次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《奥斯曼帝国宪法》,在东亚范围内,则是首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。但是在实际运用中,奥斯曼帝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功能,因此可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首部真正得到实行的近代宪法。或许与宪法发布敕令上提到的“不可磨灭之大典”有关,在制定日本国宪法前的大半个世纪里,这部宪法没有经历任何修改或变更。
值得注意的是,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“大日本帝国”的文字,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,一直到昭和11年(1936年)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“大日本帝国”。
点评:天皇被置于国家元首和统治权的总揽者的地位,二战后还没被追究战争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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