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17年10月15日,北京大学召集会议,议决着手学制改革,依照美国大学学制,采用选科制度。具体办法规定七项:一、各科皆有系统之编制。二、学生以习满若干单位为毕业,不必拘定年限。三、预科四十单位,以四分之三为必习科,以四分之一为选科。选科皆由各预科主任因程度而指定之。四、本科八十单位,半为必习科,半为选科,五、本科学生入校时,皆须择定本科教授一人为导师。六、选科于本门专治一系外,更当兼治与专科有重要关系者,其尚愿旁治他学者亦听之。七、凡前一学年之平均分数在甲等者,本学年可择选科规定之最多单位。此为我国大学行选科制之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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