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7年9月19日,我国第一部物价管理的正式条例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》颁布,它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纳入了法制轨道。《条例》是在1982年《物价管理暂行条例》基础上修改制订的。它比原来的暂行条例增加了四方面的内容:一是明确了国家现行的国家定价、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;二是各级物价部门的任务增加了开展信息服务和加强协调、指导等职能;三是增添了“企业的价格权利与义务”一章,规定企业在价格管理方面享有的五条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五条义务;四是强化价格监督检查,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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