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1年7月1日,苏联最高苏维埃7月1日通过了《关于企业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原则法》,即私有化法。
在第一阶段结束时(1992年),属于联盟所有的企业的固定生产基金的40%至50%将脱离国家直接管理的范围;到第二阶段结束时(1995年),这个比例将上升到60%至70%。
根据私有化法,国营企业可以改为租赁企业或集体企业,也可以改造成为股份公司,招标出售或拍卖,主要将由企业职工购买,其他苏联公民或外国公民和法人也有权购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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